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深圳劳动法律知识

泄露前公司的商业秘密,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2024-06-18 18:41浏览次数:1791次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泄露前公司商业秘密,法院判了!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

将其泄露

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3月至202011月就职于A公司,任光学事业部工程师;202011月至20216月就职于B公司,任工程跟模员。杨某于20163月至20188月就职于A公司,任光学事业部工程师;2018 9月至20209月及2020 11月至20214月就职于B公司,任业务客服。

 

A公司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76月分别与王某、杨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保密内容及范围包括交易秘密、 管理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性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2 年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员工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A公司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二人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

 

2018 8月至20193月期间, 王某违反A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等约定,以加工”“客户承认”“客户需求等为借口,将载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加密文件,在公司内部保密系统申请解密后,通过A公司内部工作邮箱发送给已就职于B公司的杨某,供其在B公司使用。

 

经客户反馈和内部员工举报,A公司进行审计排查,发现情况属实,随后报案处理。

 

2021 41日,公安机关对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9台电脑主机,均存有A公司商业秘密的加密文件。司法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经专业机构评估,A公司因部分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为 153.9 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杨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企业竞争优势的维护,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泄露商业秘密造成A公司损失上百万元,除了被告人本身职业操守缺失,企业也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够完备、商业秘密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不到位、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漏洞等问题。

 

鹏法君提醒,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要做到以下三点:一、完善保密制度建设,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需求建立系统完备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措施的落实,根据商业秘密等级设置访问权限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二、加强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定期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及时更新涉密人员名单,及时调整涉密接触权限,做好离职人员的管理和追踪。三、加强涉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对商业秘密载体实施全流程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解密审批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