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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社:要求加班费,记得收集好这些证据+劳动法律师专业解析

2023-03-10 15:15浏览次数:6666次作者:深圳人社

干货!要求加班工资,记得收集好这些证据


阳光明媚的周五

你的心情如何

有没有和阳光一样的灿烂?


趁着大家心情弧度上扬

今天人社君要聊一个

与打工人息息相关的话题

在现在的职场上

加班在所难免

但是有的公司却不给加班费

这就让人很难受了

如果走到了劳动仲裁这一步

需要证明自己加班了

打工人必须拿出证据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

如何证明自己真的加班了

哪些证据才是有效的?

如何你也有此困惑

欢迎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

人社君帮你拨开迷雾~


在工作中

如果存在加班事实

遇到公司不愿意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大家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

必要时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部门投诉

具体操作往下看~


1.注意保留加班证据


2.知晓维权渠道

如果存在加班事实,但遇到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拨打12333维权,或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部门

投诉举报电话

地址

福田区

人力资源局

82918291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东大门劳动信访调解中心

罗湖区

人力资源局

25438399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1楼信访大厅

盐田区

人力资源局

25228211

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人民来访接待厅(政府广场东南侧)

南山区

人力资源局

26665374

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一楼信访大厅

宝安区

人力资源局

29990000

宝安区新安街道6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中心2楼(新安公园正门对面)

龙岗区

人力资源局

28917170

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力资源局一楼信访大厅

龙华区

人力资源局

23336155

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劳动调解服务中心

坪山区

人力资源局

84622204

坪山区金荔科技工业园1号楼一楼

光明区

人力资源局

88211835

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路1号区信访大厅

大鹏新区

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8333104

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管委会一号楼1217

深汕特别合作区

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2100665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


最后

祝愿大家有闲有钱

少加班、多赚钱!


(来源:深圳人社)




律师解析:

 

办过加班费的案件就会知道,司法实践中对于加班的认定,总体来说是比较严格的,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话,处理的效果不会很好。道理很简单,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费,即使进入仲裁程序,在劳动者完成举证的情况下往往都难以认定,由此,除非用人单位承认,否则劳动监察部门又怎么判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费呢?而不能判断,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是无法进行执法的,而必须先经过仲裁。

 

此外,将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作为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我们的经验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想单凭这类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恐怕可能性不大。道理也很简单。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用人单位是完全可以辩称,约定(规定)是这样约定(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履行(执行)的。仅此一点,可能就“釜底抽薪”了。在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可能最终还是认定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同时,加班过程中留下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如果将其作为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结果通常也不会很理想,因为司法实践当中还是习惯于根据出勤情况来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进行认定的。最简单的例子是,核定劳动者每月的工资,通常都是以其当月的出勤情况(实际出勤天数,有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形)为主要根据的。有的员工,可能工作非常认真、非常努力,但从打卡情况看,有迟到,那不好意思了,可能要扣钱。反之,有的员工可能上班时间就是磨洋工,但从打卡情况来看一点问题也没有,那用人单位就只能全额发放工资。

 

加班也是如此!打上下班卡的记录,或者用人单位制作的记载劳动者出勤情况的考勤表,是比较常用的,而且可以作为劳动者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这可以是劳动者对手机相关软件存储的打卡记录进行的录屏,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在OA系统、企业微信、微信群等公示的考勤表。但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用手机拍下的纸质版的考勤表,即使有全体员工的签字(一般不会盖章),这样的证据也只是照片,由于不能当庭出示原件,所以很可能会不被采信。事实上,纸质版的考勤表,远不如用人单位发送的电子版考勤表这样的证据证明力大,因为劳动者通常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进行核对。

 

再进一步说,即使是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者进行了公示的考勤表,也不一定是证明效力最高的,这还要看考勤表中有没有“加班”的栏目,以及有没有相应的数据。具体而言,如果考勤表中有“加班”栏目,而且该栏目下载明了加班的时数,那证明效力当然是最高的。但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而只是载明了出勤天数的话,那是否存在加班,以及是存在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就有待认定了。

 

有这样一个案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每月在OA系统中公示的考勤表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其中明确记载每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多于法定应出勤天数,但最终劳动仲裁委却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工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从事了具体的工作为由,进而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



这可能才是现实!

 

由此可见,除了上面所说的明确记载加班情况的考勤表以外,诸如加班审批表,以及在手机相关软件上申请加班、批准加班和认定加班时数的相关记录,才真正是劳动者可以用来主张加班工资的最为有效的证据!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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