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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务协议”的性质

2020-06-28 10:17浏览次数:15583次作者:天津专业劳务纠纷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看看天津劳务纠纷律师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郭某某于2013218日在天津福克斯公司入职,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于20132月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一、协议期限:1、本协议期限为2013218日至2014217日;二、劳务内容与要求:1、乙方提供劳动力等工作;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三、劳务报酬:1、本合同期内乙方的劳务报酬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4、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乙方工作不足一月时,劳务报酬按日计算……;四、双方权利义务:2、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服从甲方的领导,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4、鉴于甲乙双方系劳务关系,本协议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无权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待遇,相关的医疗、治疗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五、协议的终止与解除:1、本协议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协议自行终止……。


2014422日,郭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福克斯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郭某某的仲裁请求。郭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案中,郭某某与天津福克斯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注明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制度及劳动保护,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服从甲方的领导,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说明双方对前述内容做出了概括性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虽然没有使用相关部门颁发的制式劳动合同,但其内容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系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纠纷律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喜欢与劳动者订立名为“劳务协议”“兼职协议”“临时聘用协议”的合同文本,而不愿意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因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签订“劳务协议”就是“劳务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认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文本是何种性质,根本不在于使用何种名称,而是要看合同中具体的内容。如上述案例中,天津福克斯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的合同文本虽名为“劳务协议”,但该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列举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其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服从甲方的领导,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等约定,显然属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人身从属性的内容,亦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该合同文本虽名为“劳务协议”,但根据其具体内容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性质。


当然,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天津福克斯公司是否需要向郭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认定合同性质的原理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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