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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两个关联公司中认定哪个公司是用人单位

2020-06-28 10:05浏览次数:15568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天津劳动律师:两家关联公司,法定发表人为同一人,股东也有重合。最开始由一家公司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后来换成了第二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到底和哪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下面,天津劳动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201412月,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烜呈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采暖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翟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天津烜呈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天津烜呈公司诉称,翟某从未在其公司工作过,其与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翟某为案外人天津善辉公司的员工。天津善辉公司成立前设立过程中已经开始承揽工程进行施工,由于该公司没有主体资质,保险账户没有开立完毕,所以天津烜呈公司受天津善辉公司委托为其包括翟某在内的员工代缴代扣保险、代为发放工资。翟某未向天津烜呈公司提供过劳动,其与翟某没有实际用工关系。


翟某辩称,其自201311日入职天津烜呈公司工作至20142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中可以体现上述期间翟某与天津烜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翟某是在20143月份以后才到天津善辉公司任职,直到201410月份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翟某称对天津烜呈公司所称委托代缴保险的情况不清楚。


【法院认定】


对于天津烜呈公司与翟某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确认翟某是否向该公司提供了劳动,该公司是否进行用工。虽翟某当庭表示其在天津烜呈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是负责该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某商场消防、通风改造项目以及为其他公司老总个人进行装修。但经本院核实,此间天津烜呈公司没有天津市东丽区某商场消防、通风改造项目,其并未在东丽区某商场进行过施工,而对此翟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翟某所述其在天津烜呈公司处工作的工作内容亦并非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而不能认定翟在20131月至20142月向天津烜呈公司提供了劳动,故对于该公司主张上述期间为翟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的行为系因案外人在其社保账户没有设立完毕的情况下受案外人委托所致,本院予以采信。综上,20131月至20142月天津烜呈公司与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本案要认定20131月至20142月期间,翟某是与天津烜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与天津善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翟受哪个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哪个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且翟某提供的劳动是哪个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亦即翟某到底与哪个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


翟某在庭审中自述在20131月至20142月期间,其工作内容是负责天津市东丽区某商场消防、通风改造项目以及为其他公司老总个人进行装修。然而经法院核实,在此期间天津烜呈公司根本就没有天津市东丽区某商场消防、通风改造的项目。而且根据营业执照显示,消防、通风改造工程的施工并不是天津烜呈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此难以认定翟某所称其提供的相应劳动是天津烜呈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相反,工程施工却是天津善辉公司的经营范围,再结合天津善辉公司与天津烜呈公司之间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股东也有重合等情况来看,天津烜呈公司辩称由于天津善辉公司成立前设立过程中不具备相应主体资质,所以委托天津烜呈公司代缴保险、代发工资的说法,可以采信。


由此可见,判断劳动者与哪个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质要件进行认定,即劳动者受哪个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哪个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不能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要件所迷惑,即使是发放工资,也可能只是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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