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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2020-07-31 21:06浏览次数:16377次作者:天津专打劳动纠纷律师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总的来说,劳动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一种是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前者是由劳动者提出并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一致,而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但依据这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也是不同的:依据第37条解除没有经济补偿,而依据第38条解除则有经济补偿。


【案情】


谭某某于20121112日入职天津鸿瑞公司处从事咨询顾问一职。2015515日谭某某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谭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鸿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谭某某的仲裁请求,谭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谭某某诉称,20155月,天津鸿瑞公司要求其更改合同日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其不予认可,不得已于2015514日离职。


【法院认定】


谭某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因此对于谭某某主张的要求天津鸿瑞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如上所述,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依据第37条解除是指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不要求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第38条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下列任一种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且不论谭某某能不能证明其被迫辞职的理由,是由于不同意天津鸿瑞公司要求其更改合同日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能够证明这一事实,这种被迫辞职的理由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依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依据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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