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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2020-07-12 12:30浏览次数:15817次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一年的仲裁时效怎么计算?天津劳动法律师将通过本文进行解析。


【案情】


任某某原系天津某厂的职工。20055月,任某某在该厂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保留劳动关系。


20093月,任某某入职天津意库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和物业管理。


2013623日,任某某原单位天津某厂为任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任某某自20137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472日,天津意库公司通知任某某解除劳务关系。


20141016日,任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意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已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任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任某某于20093月到天津意库公司处工作,现任某某以天津意库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其应于天津意库公司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第十一个月的最后一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即其应在自20103月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任某某于20141016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其未主张存在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事由,故对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关于任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本案中,任某某自用工之日起即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且未举证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其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任某某主张其超过仲裁时效系天津意库公司拖延所致,但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其要求天津意库公司给付自20093月至其退休前的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实际上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该所得并非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对价,而是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由此,该争议事项不适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其次,关于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事项何时起算仲裁时效,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各地掌握的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系持续状态,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故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是参照了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且二倍工资的时效起点应按期分别起算,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因为《劳动合同法》引入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早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并非为劳动者提供获得额外赔偿的便利之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自201811日起执行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14条第二款和第15条对于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事项应如何计算仲裁时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总结起来为如下两点意见:


一、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仲裁时效应该从任某某入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这与《审理指南》的意见是一致的。此外,《审理指南》还包含了另外一层意思,即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比如用人单位需要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那么,劳动者要求支付这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要么都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要么都没有超过。


二、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比如,用人单位应自201771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201771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审理指南》的上述意见,一年的仲裁时效从201781日就已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7月份的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将在201881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相应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8月份的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在201891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


至此,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仲裁时效的问题,在立法上的空白得到了填补,裁判尺度也获得了统一。当然,《审理指南》的规定只适用于天津的司法实践,对于其他地区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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