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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能认定月工资数额吗

2020-07-03 17:05浏览次数:17651次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人事经理以手里掌握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这样能行吗?下面,天津劳动法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孙某于2013225日入职天津易迪思公司任人事经理一职。


2014530日,天津易迪思公司口头告知孙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终止。201461日后孙某未再到岗工作。


201463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易迪思公司按照10000元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支付20145月份工资10000元等。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在职期间天津易迪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孙某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为: 20136月份工资2688.8元、20137月份工资2891.7元、20138月份工资3122.7元、20139月份工资2979元、201310月份工资3099.7元、201311月份工资3069.5元、201312月份工资3190.2元、20141月份工资2539.4元、20142月份工资3251.4元、20143月份工资3462.3元、20144月份工资3362.3元、20145月份工资3452.8元。


孙某向法院提交了加盖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称其在职期间为银行转账与现金发薪两种发薪形式,总计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为10000元。


天津易迪思公司对于该工作收入证明以及孙某所称工资发放情况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


孙某主张其在职期间为银行转账与现金发薪两种发薪形式,总计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为1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工作收入证明,然孙某虽提交了加盖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确通过现金方式领取过工资待遇。因此孙某仅通过收入证明证明月工资情况不够充分,故对于孙某主张的每月10000元的工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14530日天津易迪思公司与孙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以后,孙某对天津易迪思公司进行报复。孙某除了要求天津易迪思公司补发工资差额以外,还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代通知金、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社保差额、公积金等。可以说,孙某每月的应发工资标准是本案首先要确定的问题,这既是查明是否需要补发工资差额的关键,对于其他问题的处理也具有重大的关联。


都说打官司是“证据为王”,的确,证据材料对于仲裁员和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是非常关键的,毕竟两造的说辞是真是假不好判断,而物证、书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会更为客观一些。但是,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于他们形成内心确信同样很重要,此外,还有当事人庭审时的表现等诸多因素。最后,他们总是在自己形成的内心确信的指引下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判,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孙某虽然提供了加盖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用以证明其每月应发工资的标准为10000元,但这一标准与银行流水反映的工资发放情况出入较大。孙某解释称其在职期间是银行转账与现金发薪两种方式结合的发薪形式,但对于现金发薪的事实孙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再者,除了收入证明以外,孙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印证其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10000元的事实,由此,收入证明只是一项孤证。再结合孙某在天津易迪思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职务(相对容易取得加盖公司印章的材料)等其他因素,法官一定会猜测这份收入证明的本来用途以及形成的原因,从而在内心倾向于认定孙某在撒谎,最终据此对这份证据不予采信。


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也好,在庭审时回答仲裁员和法官的提问也罢,目的是为了让他们真的在内心相信自己这一方的说法,进而对相应的主张予以支持。孙某企图通过一份加盖天津易迪思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就想让法官相信他的说法,是把问题想的太简单了,实际上,这种小把戏非常容易被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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