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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建立工资台账会有什么后果

2020-07-03 17:02浏览次数:18744次作者: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天津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工资台账,会有什么后果?下面,天津劳动争议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王某某于2014928日在天津天江公司入职,任维修、烫衣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918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天江公司支付20156月至8月每月无故扣押500元合计1500元的工资等。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裁决,起诉至法院。


对于王某某在职期间每月的工资标准,王某某主张:20149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均为510元;201410月至20151月每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均为5000元;20152月至同年5月每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均为6000元;20156月至同年8月每月应发6000元但每月扣发500元故每月实发工资均为5500元、20159月工资未发放。


天津天江公司主张:20149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均为510元;201410月至20158月每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均为5000元;20159月工资未发放。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关于诉请第一项扣押工资一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未能提供工资台帐以证明王某某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发放情况,故王某某主张天津天江公司于20156月至同年8月每月扣发500元总计1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天津天江公司应予返还。


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未能提供工资台帐以证明王某某在职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发放情况,原审法院判令天津天江公司支付工资及扣发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情况等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至少两年的工资台账,因为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天津天江公司与王某某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而这一问题又可以一分为二:其一,自20152月起王某某的应发工资标准是否已从每月5000元变更为6000元;其二,20156月至8月天津天江公司是否对王某某每月扣发工资500元。如果天津天江公司已经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的规定建立了工资台账,那么,这些情况都可以通过工资台账记载的支付数据进行查明。但是,由于天津天江公司实行现金发薪的形式——这一点天津天江公司与王某某都是认可的,而天津天江公司又不能提供工资台账证明王某某每月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等情况,因此,只能由天津天江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王某某的主张成立,亦即认定天津天江公司在20156月至8月每月无故对王某某扣发工资500元,合计1500元。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必须对建立工资台账的问题给予重视,否则,一旦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而双方都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时候,是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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