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4-01-01 12:06浏览次数:45945次作者:深圳劳务纠纷律师
下表由深圳劳务纠纷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整理汇编而成。
类别 |
具体项目 |
赔偿标准 |
|
||
医疗(康复)费 |
医疗费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已获医保报销的部分应予扣减) |
|
||
后续治疗费 |
按实际发生,或者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
|||
康复费 |
|
||||
整容费 |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00元/天×住院天数 |
|
|||
就医交通费 |
市内: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
||||
市外: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
||||
营养费 |
未涉残: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
|
|||
涉残: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
|
||||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深圳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确定)÷365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
|
||||
误工损失 |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期; 3.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上一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确定)÷365×误工天数。 |
|
|||
因伤致残 |
残疾赔偿金 |
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
||||
出院护理费 |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
|
|||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365天×护理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
|
||||
部分护理依赖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完全护理依赖 |
|
||
50% |
80% |
100% |
|
||
1. 未成年人(包括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总数×扶养年限(18岁-被扶养人在受害人死亡或者定残之日的实际年龄); 2.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赔偿指数÷扶养人总数×20年(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
致人死亡 |
|||||
丧葬费 |
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
死亡赔偿金 |
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
|
|||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
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
|||
住宿费: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
||||
|
|||||
精神 损害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深圳司法实践:100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
|
||
鉴定费用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
附注:
注1: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
注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护理费按《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1.住院护理
计算方法 |
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
必要证据 |
1.住院证明; 2.医嘱。 |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 |
计算方法 |
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
必要证据 |
医嘱 |
|
说明 |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
|
长期康复护理 |
计算方法 |
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 |
必要证据 |
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
|
说明 |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
注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误工费按《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如下:
1.误工天数
计算方法 |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
必要证据 |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 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
说明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2.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
计算方法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
必要证据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
||
无固定收入 |
从事农业生产 |
计算方法 |
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必要证据 |
无 |
||
其他 |
计算方法 |
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
必要证据 |
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 |
||
说明 |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注4: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注5:(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6: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注7:计算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下:
死亡/一级 |
100% |
六级 |
50% |
二级 |
90% |
七级 |
40% |
三级 |
80% |
八级 |
30% |
四级 |
70% |
九级 |
20% |
五级 |
60% |
十级 |
10% |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注8: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数据可参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起不再发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由当事人自行查询提供
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