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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认不受企业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0-06-28 10:21浏览次数:17509次作者:天津劳务律师

因为说了一句话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况你见过吗?天津劳务律师:劳动者千万不要说自己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案情】


200511日,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签订外聘人员协议书,聘用期从200511日起至20051231日止。贠某某在清洁工岗位工作。


2015112日,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22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贠某某自述不受企业管理和考核,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要求,遂驳回贠某某的仲裁请求。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案中,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于20051月签订了外聘人员协议书,依据该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定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二审法院:本案中,贠某某从事的清洁工岗位并非天津市政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贠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天津市政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贠某某,因此,贠某某要求确认其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再审法院:本案中,贠某某在天津市政公司从事的清洁工岗位并非该中心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贠某某亦未证明接受了天津市政公司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实质性管理,故原审法院认定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律师: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除了审查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的性质以外,还需结合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其一,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名为“劳动合同”还是名为“劳务协议”“兼职协议”“外聘人员协议书”等,合同的性质不在于其名称,而在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其二,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除了审查用工合同的性质以外,还需结合实际履行的情况根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因此,上述案例中,之所以认定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名为“外聘人员协议书”,而是由于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下列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人身从属性,是该种法律关系的重要特性。而贠某某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自述其不受天津市政公司的管理和考核,那么就很难认定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加上贠某某在清洁工岗位上从事的工作也比较特殊,至少可以说,贠某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天津市政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存有争议的,因此,劳动仲裁委才据此认定贠某某与天津市政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贠某某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所作出的陈述,是不能再反悔的,如果反悔,需要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法律是严谨的,仲裁和诉讼活动是严肃的,因此,话不能随便说。如果说错了,就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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