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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0:10浏览次数:18464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村里领取养老金,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领取退休金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看看天津劳动律师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李某某自2007年3月份入职天津小站公司,岗位为工地甲方代表。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达到了退休年龄,并从村里每月领取670元的养老保险金。李某某在天津小站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6年7月份。随后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小站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达到退休年龄并从村里每月领取养老金,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4日终止,之前双方系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4年8月14日之后双方系劳务关系,李某某主张2014年8月14日之后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时间点。本案中,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村里每月领取养老金,属于规定中领取退休金的情形,自李某某领取养老金开始其与天津小站公司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
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是适用的法律却截然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在实体处理上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在实体处理上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程序上,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劳动争议则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案中,李某某主张2014年8月14日以后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事项,不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而且这些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李某某无依据再向天津小站公司主张该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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