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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业劳动关系律师_天津专业做劳动关系的律师事务所

2020-06-28 09:56浏览次数:17485次作者:天津劳动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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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对认定劳动关系有没有影响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众所周知,存在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更为关键的是,只有成立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可以说,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最终裁判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以案说法


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这对认定劳动关系会有影响吗?下面,天津劳动关系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宋某某于20133月入职天津嘉诚公司从事机器装配工作,出勤至20163月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某的社会保险在他处缴纳,且宋某某曾向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注明“不要求与单位签订合同上保险”。20164月,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嘉诚公司与其签订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并要求天津嘉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天津嘉诚公司辩称,宋某某系国棉一厂的托管员工、且社会保险在该厂,根据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宋某某与其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


宋某某接受天津嘉诚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确认天津嘉诚公司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已经具备,宋某某的社会保险在他处缴纳与双方能否成就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关联,故天津嘉诚公司以宋某某的社会保险在他处缴纳为由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宋某某虽系国棉一厂的下岗人员,但其仍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仍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次,宋某某受天津嘉诚公司管理为其提供劳动,与该公司其他劳动者并无不同。至于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并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没有重大关联。


虽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要件。



·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自201611日生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天津市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代理人,或是其他法律服务,按照下表的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类型

法律服务费收取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涉及财产关系

标的额

收费比例

不足3000

3000元收取

10万以下

8%

100001100

6%

10000011000

4%

10000001以上

2%

不涉及财产关系

3000元—30000/

非诉讼、非仲裁

法律服务事务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仲裁和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

500元—3000/

法律顾问服务

6万—60万元/

(经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风险代理

10%30%

重大、疑难、复杂

的诉讼、仲裁案件

可在上述标准5倍以内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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