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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1:44浏览次数:25400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误工时间(误工期)
根据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司法实践中,误工期通常由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二、误工费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期;
3.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天津市上一年度与受害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期。
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一览表
合计 |
103931元 |
1.农、林、牧、渔业 |
76063元 |
2.采矿业 |
125897元 |
3.制造业 |
85953元 |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50652元 |
5.建筑业 |
77905元 |
6.批发和零售业 |
80633元 |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7799元 |
8.住宿和餐饮业 |
53407元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8667元 |
10.金融业 |
155000元 |
11.房地产业 |
90614元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2734元 |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8483元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0392元 |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5056元 |
16.教育 |
142706元 |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3223元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7970元 |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31321元 |
上表数据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2019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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