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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5:32浏览次数:21777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一、住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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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 最高限额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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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5.5万以下 |
5.5-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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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首次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
首次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
首次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
15万元 |
85% |
80% |
退休 |
9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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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狂躁型精神病住院患者,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收门槛费的50%,其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的规定,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但如果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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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起付 标准 |
最高 限额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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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5500元(含) |
5500元— 7500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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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医院 |
二级 医院 |
三级 医院 |
药店 |
统一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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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800元 |
7500元 |
75% |
65% |
55%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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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
不满 60岁 |
800元 |
7500元 |
75% |
65% |
55% |
65% |
|
60(含) -70岁 |
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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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含) 以上 |
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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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即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元。但如参保人员报销了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
三、门诊特殊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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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 最高限额 |
报销比例 |
|
5.5万以下 |
5.5-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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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1300元/年 (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
15万元 |
85% |
80% |
退休 |
90% |
80% |
四、大额医疗费救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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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最高限额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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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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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
35万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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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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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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