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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何时建立|天津人事争议律师

2018-01-27 17:46浏览次数:22004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人事争议律师解析: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何时建立?


【典型案例】


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张某某于20049月在该学院前身担任代课教师一职,按课时数量发放课时费。20071130日,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给张某某开具接收函,载明“根据工作需要,我学院同意接收张某某同志,请协助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张某某持接收函于20071212日到天津市人事局领取了报到手续,并于次日持天津市人事局报到证等到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处报到。20071225日,天津市建委作出《关于同意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专业教师的批复》,载明“同意你院在履行公开招聘程序的基础上,择优录用张某某等五名教师”。2008年初,因双方就具体内容未能协商一致,故而未签订聘用合同,张某某在办理报到手续后未到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处工作。


201656日,张某某以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解除与其之间的人事关系非法,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应首先看双方是否建立了人事关系,再看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是否有违法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存在。首先,双方确认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于20071130日给张某某开具接收函,张某某持接收函于20071212日到天津市人事局领取了报到手续,并于次日持天津市人事局报到证到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处报到。20071225日天津市建委《关于同意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专业教师的批复》,载明“同意你院在履行公开招聘程序的基础上,择优录用张某某等五名教师”。后因双方就聘用合同内容未能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张某某也未到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处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611日施行)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表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本案中,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与张某某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由此可见,双方未履行完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必经程序,因此未建立起合法的人事关系。是故,张某某基于双方存在人事关系而主张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违法解除人事关系的诉求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张某某主张其与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人事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向有关部门请示聘用专业教师并得到批复,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建立聘用关系进行过协商等事宜,但无法证明双方已履行完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必经程序并办理聘用手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合法的人事关系,进而认为张某某基于双方存在人事关系而主张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违法解除人事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某某以人事法律关系和聘用法律关系不同、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理由,主张双方之间建立了人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人事关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用工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之间建立的聘任关系以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与工作人员之间建立的聘用合同关系。由于调整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均存在显著的差别。总的来说,人事关系不仅兼具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而且较劳动关系而言具有更为明显的身份关系属性。正因如此,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均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基于实际用工的事实而建立,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且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也明确了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时就已建立,并不以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为前提。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均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且最后一道程序均为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不难看出,按照上述法规、规章的要求,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经的程序,当事人之间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人事关系,这也是人事关系中身份关系属性的特殊要求。因此,本案中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与张某某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未办理聘用手续,就差这最后一道程序没有履行完毕,也认定双方没有建立合法有效的人事关系。不过,这并不是说签订聘用合同是建立人事关系的绝对前提,实践中,即使是在九十年代实行聘用制度之后,也存在虽未签订聘用合同但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情形,这些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也按人事关系进行认定。由此可见,“在编”、“不在编”才是认定是否存在人事关系的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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