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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8:44浏览次数:4136次作者:天津高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24〕11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2023年的相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以转发,请各院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市人社局尚未公布关于202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待公布后予以转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55355元 |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37586元 |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138007元 |
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
|
合计 |
141769元 |
1.农、林、牧、渔业 |
104866元 |
2.采矿业 |
195293元 |
3.制造业 |
119038元 |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96598元 |
5.建筑业 |
131708元 |
6.批发和零售业 |
126218元 |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8093元 |
8.住宿和餐饮业 |
64449元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83668元 |
10.金融业 |
242912元 |
11.房地产业 |
101878元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9323元 |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22745元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10840元 |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4519元 |
16.教育 |
152438元 |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2147元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36757元 |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44171元 |
(注:数据一、二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査总队;数据三、四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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