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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2-05-01 17:18浏览次数:8506次作者: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三 梁某诉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一)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0116日入职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以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工资亦由汽车公司发放。汽车公司与咨询公司于20158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其中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均未作约定。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未对梁某进行任何管理。梁某因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从未对梁某进行过管理,双方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梁某与汽车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按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汽车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汽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亦由汽车公司支付,双方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应认定汽车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汽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日期:2022-04-28



相关链接: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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