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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7:12浏览次数:22777次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以员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扣发工资,合法吗?天津劳动法律师详细解析。
【案情】
陈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入职天津雅泉公司担任生产副总一职。2014年12月3日,陈某某自动离职。天津雅泉公司未发放陈某某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
2015年7月8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雅泉公司向陈某某支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等。因天津雅泉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天津雅泉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某工资的问题。本案中,天津雅泉公司确认尚未支付陈某某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同时主张陈某某在职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经办业务及合同不能按规定执行,给天津雅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能追回,因此扣发陈某某上述期间工资。但该项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天津雅泉公司提供的工资台账及双方庭审陈述,天津雅泉公司应支付陈某某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843.45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扣款,可以有下列三方面的依据:(一)劳动合同的约定;(二)集体合同的规定;(三)规章制度的规定。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以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在符合相关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制裁。
本案中,天津雅泉公司主张“陈某某在职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经办业务及合同不能按规定执行,给天津雅泉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至今未能追回,因此扣发陈某某上述期间工资”,但是,天津雅泉公司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或者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因此,天津雅泉公司的主张难以成立,最终亦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总结起来,用人单位要想对劳动者作出扣发工资的处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其二,能够证明劳动者实施了约定或者规定的相应不当行为,并符合作出相应处罚的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罚才是合法的。当然,还有一点需注意,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但如果仲裁员或者法官认为劳动者实施的行为与受到的处罚明显不相适应,亦即处罚明显过重,那么,处罚决定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因此,还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合法不合法,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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