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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6:36浏览次数:6899次作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二、申请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方式
㈠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㈡通过电话方式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予以登记。
四、受理范围
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㈡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㈢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㈣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提交材料
㈠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
㈢劳动合同和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办理期限
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延长时间的除外。
七、收费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不收费。
八、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
(略)
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信息
㈠所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㈡企业所在村或社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㈢企业所在镇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镇区和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信息详见《中山市镇区、村(社区)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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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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