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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7:51浏览次数:4149次作者:深圳劳动纠纷免费咨询平台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2号),自2020年7月起本市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执行如下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6323元×6个月=3793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6323元×9个月=56907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6323元×12个月=75876元
相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
第六条 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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