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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资结算和拖欠问题

2019-07-08 16:48浏览次数:2614次

自2019年年后,公司通知暂停施工,部分人员上班等候通知。然公司在公司群里五月份通知四月一日以后只缴纳员工的社保(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七月八日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以资金困难,停止生产原有不发前几个月的工资。

  • 杨锦浩律师
    2019-07-08

    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在非因你们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停工待岗期间,头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你们的工资,此后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向你们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的规定,公司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你们的工资。

     

    针对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你们既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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