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同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第一个问题,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不需要赔偿,以及要赔偿多少钱?关于这个问题,如上所述,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不成一致,可交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你所说“扣除不能超过当月百分之二十”,是另一个问题,即在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款,应怎么扣以及有什么限制?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此外还有一点限制,就是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你好!首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除审查是否同时符合上述4项情形以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是否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那用人单位便享有该项权利;而如果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则用人单位调岗便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简言之,如果同时符合上述4项情形,且并未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那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便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反之,如果未同时符合上述4项情形,或者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那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违法。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调岗合法,而你拒不服从调岗安排,那么用人单位据此以你不服从管理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可能合法的。
你好!可以通过EMS邮寄函件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其他参照这条解答《公司邮件通知停工留职,该怎么处理?》。
你好!你与中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
你好!该职工处在哺乳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你好!首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5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必须先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此时劳动者才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指应发,而非实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你好!如电话解答中所说,你的用人单位另找一家公司代缴社保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用人单位违法与你想要达到的目标之间还有距离。因此,最好还是先看看怎么补救,继续申领补贴。
你好!只要实际出勤并正常提供劳动,就应支付劳动报酬。当然,未按规定打卡,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但不应据此不发工资。
你好!首先,你可以同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公司,表明你不同意公司作出“停工留职”的安排、并明确要求公司安排你复工的态度。同时可以提出,公司单方决定让你“停工留职”,侵害了你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其次,如果公司既不同意让你复工,而且也不会主动辞退你,就是打算让你无限期停工待岗的,你可以考虑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好!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试试。
你好!那你可以自己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你好!就不发工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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