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下的不同企业上班,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计?5年前的社保未足额缴交,可否申请补缴?
2021-06-29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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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02-2016.04在A集团公司下属两家公司上班,中间提出过两次离职申请,经集团大股东挽留继续工作,15年提出离职申请时,集团大股东协议提出留下继续帮他一年,一年后调本人到其任职的合资公司(A集团占股49%)。当时只是口头协议,16年也如约安排本人到合资公司任职,现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原来在A集团旗下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否?当初A集团的公司社保未足额缴交,可否申请补缴?谢谢!
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你所述情况,或符合上述第(二)项或者第(四)项“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其次,关于补缴社保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但对于超过两年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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