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仲裁《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深圳劳动律师免费咨询
2024-01-0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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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送达的粤劳人仲案字〔20 〕 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按规定享有十天的答辩期。考虑到尽快化解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我(单位)同意放弃答辩期(或减少答辩期 天)。
单位(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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