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会是什么状态?如果该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就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看看天津劳动律师如何分析!
【典型案例】
耿某于2011年6月27日在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入职,于2013年12月31日退休,2014年1月1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耿某与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劳动协议,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5月14日,耿某提出辞职。后耿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4年2月至3月冬季取暖补贴、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1月至5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延时加班费及25%的补偿费用。
【法院认定】
耿某已于2013年12月31日退休,2014年1月1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耿某要求支付冬季取暖补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2014年1月至5月延时加班费及相应25%补偿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可以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继续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以后,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得到了社会保障,无需将其与招用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保护。因此,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时间点。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即由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之后的争议则不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此,本案中,耿某关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各项请求,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