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明显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劳务纠纷

作者:天津劳务纠纷律师
有哪些明显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劳务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通常属于劳动争议,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通常属于劳务纠纷(也称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应当先申请仲裁,然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纠纷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二者在处理程序上最重要的区别。
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的话,对于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大多数案件在提出申请时,是很难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必须经过案件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已经“一目了然”,也不应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当事人虽不享有胜诉权,但其诉权还是应该得到保障的,毕竟立案审查不能代替审理程序而作出最终处理。
尽管如此,实践中遇有下列几种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王某于2009年12月30日退休并于2010年1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28日,王某入职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某物美超市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3年10月15日,王某就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事项以北京高美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0月2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为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三)申请人为未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证也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等其他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情形
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名称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协议”“兼职协议”等,或者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往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些操作都是不规范的。好在,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比如能够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法院几乎是“照单全收”,一般都给予立案受理。当然,如果经过审理后发现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畴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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