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用人单位以员工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下面,天津法劳动律师通过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2009年4月17日,郑某在蓝月亮公司入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
2013年8月13日,蓝月亮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3年8月13日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郑某没有严格按照蓝月亮公司的流程工作及对下属的管理不善,造成所辖区域与经销商存在1109959.3元的费用问题,现经销商纷纷向蓝月亮公司追索所代垫的费用,对公司正常业务的运行造成重大的影响,并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经销商对公司的信心。为此,蓝月亮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对郑某予以违纪辞退,并不发资谴费。同时,蓝月亮公司表示,公司目前还在处理这些费用,暂未明确郑某的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蓝月亮公司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向郑某追讨的权利。
2014年1月22日,郑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蓝月亮公司主张因郑某工作失职,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蓝月亮公司当庭提供的不能核销的费用、经销商费用说明、现金备案确认单以及需要向经销商追回的费用等票据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况且蓝月亮公司向郑某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表示目前该公司还在处理这些费用,暂未明确郑某的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故对于蓝月亮公司主张郑某工作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蓝月亮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解除,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那么,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认定呢?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中规定某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劳动者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于每个用人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但无论规定的内容如何,要想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将劳动者辞退的话,都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这就要求:第一,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规章制度已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达不到这三项要求,那么对于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法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制裁,包括无法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劳动者辞退。
本案中,蓝月亮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使本公司发生严重灾害或业务上有10000元以上(含)重大损失或对公司业务工作有重大影响者,经审查确实者,即时予以违纪辞退,并不发资谴费。也就是说,如果蓝月亮公司所称由于郑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主张成立的话,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上述规定,蓝月亮公司是有权将郑某辞退的。问题是蓝月亮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称“公司目前还在处理这些费用”,说明郑某是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造成多少损失,是尚不明确的。因此,蓝月亮公司在损失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以郑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依据,故应认定其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以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实施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应行为。否则,将劳动者辞退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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