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人事仲裁须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提交:
⑴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⑵职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⑸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证明内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⑹《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⑺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未经调解且不愿意调解的,可不提交)。
(二)由死亡职工或死亡童工的近亲属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提交:
⑴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⑵死亡职工或死亡童工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死亡职工或死亡童工与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公证书、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⑸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⑹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⑺死亡职工生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死亡职工或死亡童工生前与非法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证明内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⑻《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⑼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未经调解且不愿意调解的,可不提交)。
(三)由被非法用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伤残童工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提交:
⑴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⑵伤残职工、患职业病职工或者伤残童工身份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⑶伤残童工与其监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出生证、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⑷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用人单位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开办该单位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该单位未经合法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⑹伤残职工、患职业病职工或者伤残童工与非法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证明内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⑻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未经调解且不愿意调解的,可不提交)。
(四)由10人以上职工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提交:
⑴仲裁申请书(每位职工各自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的副本);
⑵全体职工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全体职工有推举代表人的,应提交《集体劳动争议委托代表书》(原件三份);没有推举代表人,但职工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经职工签名授权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⑸每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证明内容材料(每人分别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全体职工的证据材料内容相同,则全体职工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⑹《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⑺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未经调解且不愿意调解的,可不提交)。
(五)由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提交:
⑴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⑵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盖公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⑷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⑸职工的身份证明信息材料(复印件);
⑹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证明内容材料(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原件);
⑻基层调解组织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复印件,未经调解且不愿意调解的,可不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的温馨提醒:
1.当事人需携带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场。仲裁委经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后,将部分退还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职工身份证明文件:
①职工为内地居民的,应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②职工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
③职工为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
3.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①被申请人为本市企业(如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或个体工商户,需提交工商注册信息登记资料(可前往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的办事窗口查询打印,咨询电话:12345);
②被申请人为非本市单位的,除了需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成立信息情况(可以登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网站打印),还应提交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被申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证明资料(可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前往中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查询打印,咨询电话:88267801);
④被申请人为公办非企业单位,如公办学校、公办医院,需提交公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证明资料(可前往主管部门单位查询打印);
⑤被申请人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开办该单位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该单位未经合法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地点
四、其他部门联系方式
(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