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作者: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的前置性程序,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劳动仲裁程序的一大特点是周期较短,正常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5日。另一大特点,就是对于特定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不存在“一裁终局”,那么设置劳动仲裁程序的意义就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是二审终审制;而有了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就变成“三审”终审制了,当事人需要多支付一个程序的救济成本,这对于劳动者维权尤为不利。比方说,劳动者如果要请律师,就可能要请三次、支付三次律师费,如果再赶上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很可能就要被“拖垮”了。由此可知“一裁终局”的重要性!
但所谓的“一裁终局”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简而言之就是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对于劳动者并非“一裁终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即使对于终局裁决不服也无权提起诉讼,只能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的违法情形的情况下,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然,申请撤销程序与诉讼程序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也就是说,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终局裁决作出之日(亦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接受则另当别论)。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一过,劳动者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即使不是调解结案,从申请仲裁到义务履行完毕,很可能就一两个月的时间。不得不说,这是劳动仲裁程序较之诉讼程序最大的优势,也是设置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最主要的目的之一。
就此,不得不提一下立法上的演进。“一裁终局”是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作出的规定,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更进一步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却规定:“对同一案件同时包含符合终局裁决情形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如此一来,终局裁决的适用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但该规定在2018年的文件中得到了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一裁终局通知》)规定:“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如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情形,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样式见附件1)和《非终局裁决书》(样式见附件2):……”自此以后,劳动仲裁委会就同一个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而“一裁终局”的规定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得到了适用。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虽然争议没有得到全部解决,至少也已经解决了一部分。至此,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准司法程序的意义,也就越发得到了体现。
(图片说明:同一个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到了这里,有人可能还是不太明白我们去了解“一裁终局”适用范围的意义何在。的确,哪些事项应当作出“终局裁决”,哪些事项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貌似是劳动仲裁委的事情,与我们无关。但作为当事人或者劳动法律师,只有了解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才能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预知自己的案件可能要打几场官司,周期可能是多长,成本可能是多大。在对此有了较为全面和准确的预判之后,才能够制定出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否则,你怎么知道如何做才对自己最有利呢?
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一裁终局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对上述规定简析如下:
首先,第(一)项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内容,第(二)项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指一个案件追索的总数额不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后者是指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
其次,第(三)项规定针对的是集体争议案件如何适用终局裁决的问题。
总结起来:
1.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
2.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无论是总数额还是单项裁决的数额,只要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适用“一裁终局”。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天津市月最低工资2050元的标准计算,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24600元(2050×12)的,针对该相应的争议事项就适用“一裁终局”作出终局裁决。
下面,再根据《一裁终局通知》的规定归纳一下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分别包含哪些具体的项目(见下表)。
一、劳动报酬 |
1.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
2.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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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贴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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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班加点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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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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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带薪年休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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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医疗费 |
1.挂号费、检查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 |
2.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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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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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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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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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 |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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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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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金 |
1.代通知金 |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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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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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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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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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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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并要求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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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 |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
2.失业保险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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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工伤医疗费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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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
从上表不难看出,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发生的劳动争议大都已经涵盖在内了。质言之,适用“一裁终局”的范围越广,对于劳动者一方越是有利。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当对劳动仲裁程序给予足够的重视,必须“打好劳动仲裁这一场仗”,因为这很可能就是己方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唯一”机会,否则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而用人单位,也就只能去“申诉”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