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人身损害护理费赔偿标准

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司法实践中,护理期限一般由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二、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
1.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因护理受害人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护理期;
3. 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天津市上一年度与护理人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护理期。
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一览表
合计 |
103931元 |
1.农、林、牧、渔业 |
76063元 |
2.采矿业 |
125897元 |
3.制造业 |
85953元 |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50652元 |
5.建筑业 |
77905元 |
6.批发和零售业 |
80633元 |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7799元 |
8.住宿和餐饮业 |
53407元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8667元 |
10.金融业 |
155000元 |
11.房地产业 |
90614元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2734元 |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58483元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0392元 |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5056元 |
16.教育 |
142706元 |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3223元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7970元 |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31321元 |
上表数据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号)(2019年7月2日印发)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
四、定残后的护理
(一)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二)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护理费
司法实践:护理费=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部分护理依赖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完全护理依赖 |
50% |
80% |
100% |
推荐阅读:《2020天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