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索赔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导读:这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专题文章的第五篇,天津劳动法律师将在本文探讨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索赔问题。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对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8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如下:
表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医疗(康复)待遇 |
工伤医疗费 |
工伤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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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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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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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至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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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
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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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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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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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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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表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
具体项目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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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 |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1所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表2所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表1和表2所列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既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支付。
由此而见,所谓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实际上是指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遭受的相应损失,而表2所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否,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故而不能称之为“损失”。此外,虽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如果职工并未发生工伤事故,也不存在遭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