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2019-01-19 15:32    浏览次数:21772次
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一、住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

最高限额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5.5万以下

5.5-15

在职

首次800

二次及以上270

首次1100

二次及以上350

首次1700

二次及以上500

15万元

85%

80%

退休

90%

80%

注:1.狂躁型精神病住院患者,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收门槛费的50%,其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的规定,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但如果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人员

类别

起付

标准

最高

限额

报销比例

800元—

5500元(含)

5500元—

7500元(含)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药店

统一

标准

在职

800

7500

75%

65%

55%

65%

55%

退

不满

60

800

7500

75%

65%

55%

65%

60(含)

-70

700

70岁(含)

以上

650

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即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元。但如参保人员报销了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三、门诊特殊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

最高限额

报销比例

5.5万以下

5.5-15

在职

1300/

(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15万元

85%

80%

退休

90%

80%

 

四、大额医疗费救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最高限额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35万元

80%

退休

80%

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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