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2019-11-0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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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5月中旬以来,随着我市气温持续升高,来电咨询夏季防暑降温待遇相关问题的人员逐渐增多,咨询热点问题主要包括: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享受条件、2018年发放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维权途径。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给在岗职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均应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2018年本市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168元,高温津贴日标准为31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或高温津贴,职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维权。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标题: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发布时间: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