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还是加班如何认定[深圳人社局最新公布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劳动争议十一大典型案例之三:
值班还是加班?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高某入职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高某入职后,由物业公司安排到某大学校园担任维修工,主要负责检修校园内水电设施,保证生活用水、路灯照明、下水管道等正常运行。
维修工岗位有三种班次,分别为正班(8:00-17:30)、早班(8:00-16:00)、晚班(16:00-次日8:00),每人每天上一种班次。物业公司将晚班中的后8小时(0:00-8:00)作为消防值班,按20元/班的标准支付值班费。
2019年12月,高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20年4月,高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在职期间平时工作日0:00-8:00期间的加班工资。
高某主张,晚班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均与其他正常工作时间一致,因此晚班工作时间中的后8小时属于正常上班,物业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物业公司确认,维修工岗位的三个班次的工作地点都是在值班室,但主张不同班次的工作内容有所不同,特别是0:00-8:00期间,员工属于值班状态,与正常上班不同,且公司有支付值班费,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晚班0:00至8:00期间是属于加班时间还是值班时间?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0:00至8:00期间属于加班,物业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高某加班工资,扣除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值班费后,物业公司应补足支付高某在职期间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法理分析】
仲裁委认为,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员工从事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员工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员工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且提供的劳动内容为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第一,双方均确认,无论何种班次(包括消防值班时间),工作地点相同,均在值班室内,床铺也是放置在值班室内,晚班工作人员是在值班室内休息。
第二,高某的工作内容是负责维护大学校园内的水电设施,保证生活用水、路灯照明、下水管等正常运行。双方均确认,无论何种班次(包括消防值班时间),需保证正常运行的设备相同。
第三,根据双方陈述并结合水泵房运行记录,关于各班次人员及其工作要求是:(一)早班和晚班一般各安排1人,正班上班人数较多;早班和晚班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设备巡查以及负责应急处理及配合正班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正班工作人员仅负责接单维修,不需要巡查设备。(二)24点以后,如没有紧急维修任务,晚班工作人员在00:00至8:00期间可以休息,但是如果接到维修单,晚班工作人员仍然需要进行设备维修,只是夜间维修单较少。(三)水泵房运行记录显示,水泵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早晚班人员需每隔一段时间记录水泵运行数据,以检查水泵是否运行正常,每天共记录五至六次,其中0:00-8:00期间晚班工作人员需要记录一、两次水泵运行数据。从以上各班次工作要求看,虽然晚班工作人员在00:00至8:00期间可以休息,但是其仍然需要承担记录水泵数据以及应急维修等具体工作任务,其工作任务与早班以及晚班前8个小时工作时间的工作任务完全相同,与其维护水电设施正常运行的维修工岗位本职工作不存在实质性区别。
综上,通过对高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任务等方面与其他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情况作比较分析可知,晚班0:00至8:00期间的工作特点不符合值班的特征,因此仲裁委认定高某在晚班0:00至8:00期间提供劳动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物业公司应按法定加班工资标准支付高某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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