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届满未归应不应该视为旷工

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某研究院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提起仲裁。张某称某研究院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出国探亲是经过研究院同意的,不存在旷工问题,同时,某研究院的辞退决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履行批评教育的程序,其辞退决定应为无效。张某请求:撤销某研究院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某研究院辩称:张某因私出国请假半年,假期届满后逾期未归,后经研究院两次书面通知,张某仍未回单位上班,属严重的连续旷工行为,研究院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符合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1年8月因私出国向某研究院请假获得批准,请假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止。假期届满后申请人逾期未归。2012年3月10日,某研究院书面通知张某须于一个月内回单位上班,并告知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通知经张某母亲签收。2012年4月15日,张某委托其家人向研究院转交续假半年的申请。某研究院于2012年4月30日再次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2012年5月30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予以辞退。但张某仍未按要求回来上班。2012年7月30日,某研究院就张某的旷工行为,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给张某母亲。某研究院于2012年4月30日停发了张某工资并停缴了其社会保险费。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张某在出国假期届满后未及时回单位工作,且在研究院两次下达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到研究院,张某已实际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事实,研究院作出的辞退决定程序合法、事实确凿。经过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某研究院为张某补缴保险至2012年7月30日即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2、某研究院撤销其辞退决定,由张某自行将档案关系转走;3、张某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出国逾期未归被辞退引发的争议案件,案件中,张某认为其在假期届满后,又委托家人续假,此后不应算作是旷工行为,但研究院对张某的续假申请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回来上班的方式来否决对其续假的申请。因此,张某的续假行为并未得到研究院的批准,故张某已实际构成连续旷工的事实,且系自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7月29日连续长时间的旷工,并经研究院两次发出令其限期回院通知书均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足以构成《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辞退条件。但是在研究院作出辞退决定前,双方人事关系仍然存续,研究院应按国家规定为张某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通过本案提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维护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职工请假需经批准,不经批准擅离职守的行为势必会导致旷工甚至更严重的处理后果。作为单位,应准确把握职工与单位人事关系的终止时间,在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停缴社会保险。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标题:假期届满未归应否视为旷工?发布时间: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