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否等同于存在重大过失|天津劳务律师免费咨询
作者:天津劳务律师
【案例一】
任xx受雇于王xx。2012年9月11日6时许,任xx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杨x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空港经区某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杨xx及车内乘车人多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xx等人无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以王xx、任xx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被告共同赔偿其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认定】
事故发生时,虽然王xx与任xx系雇主与雇员关系,任xx是在履行王xx交与的工作任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xx明知其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违反法律规定,仍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造成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刘x甲雇佣刘x乙驾驶客车从事旅客运输。2014年5月23日12时30分,刘xx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与杜xx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后撞上路南树木和小桥花池,造成双方车辆、花池、树、小桥损坏,刘x乙及乘车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x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雇主刘x甲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以刘x乙为被告提起诉讼,向刘x乙追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定】
根据公安交通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原因系刘x乙驾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驾驶行为造成的,但刘x乙的行为不能确定为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雇员应否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关键在于认定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提出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应该注意并能注意的要求都没有达到。案例一中,任xx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明知其不具备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资格而仍然为之,应当认定为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且可以尽到的注意义务;而案例二中,刘x乙虽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刘x乙并没有违反一般人应当且可以尽到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的过错为一般过失、并非重大过失。由此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法上侵权人过错的认定,是从不同的角度并基于不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不能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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