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用人单位没给上社保怎么办?
天津劳动律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情】
2011年12月5日,黄某某入职天津皇冠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2年12月5日。
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天津皇冠公司未给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2月10日,黄某某开始休病假。
2014年7月6日,天津皇冠公司在今晚报刊登通知,内容为:“黄某某:你的医疗期到2014年4月22日已经结束,至今你仍未到岗上班,由于公司多次与你联系并发EMS通知函均未得到回应。见此通知请速到天津皇冠公司人力报到上班。天津皇冠公司。”
2014年7月12日,黄某某向天津皇冠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其内容为:“天津皇冠公司:我是贵公司员工黄某某,因贵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且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特此向贵公司提出要求解除本人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黄某某,2014.7.9。”
2014年10月30日,黄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皇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假工资等。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黄某某向天津皇冠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该公司同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天津皇冠公司当庭表示已经收到黄某某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尚存续,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天津皇冠公司确存在一定期间内未给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黄某某因此提出与天津皇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38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由于天津皇冠公司存在上述第3种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黄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天津皇冠公司需要向黄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此外,有两个问题需要格外注意:
1.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因此被迫辞职的,一定要明示被迫辞职的理由,比如在辞职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注明辞职的具体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也无法得到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支持。
2.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7条的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书予以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的,则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相应地,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如果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