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平台合作方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作者:吴安安、王鸥
“外卖小哥”没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吗?
“外卖小哥”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他们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合作方,通过平台APP派单。2022年5月28日,张某入职A公司,任外卖骑手,6月2日开始在平台APP接单。张某的住宿、工作用车均由A公司安排。A公司在考勤、工作时长、任务量、上班着装等方面,对张某提出了工作要求。
6月7日,张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因A公司为张某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在理赔协调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
后因A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3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认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
一、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注明了自己当时是在职员工、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信息。二、被告提交的APP截图,载明考勤点名、每日工作时间、最低送单量等信息,可以证明被告日常工作接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三、被告的住宿和工作时使用的车辆由原告提供,也可以证明A公司对被告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后勤保障。
综上,法院判决,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要确认劳动关系,主要看下列几点:首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其次,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最后,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
本案中,骑手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日常工作接受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企业对骑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后勤保障,因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鹏法君提醒,骑手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确定。骑手在平台注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注意保存好合同、收入记录及相关凭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也应当注意合规用工,对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供稿:罗湖区法院
作者:吴安安、王鸥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