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民事诉讼《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官方通用模板免费下载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注1)
×××(注2)在我单位(注3)担任……职务,系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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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注1.本文书样式供其他组织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证明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变更的,由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注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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