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造成货品遗失为由扣发工资合法吗

作者:天津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以员工造成货品遗失为由扣发工资,合法吗?天津劳动法律师详细解析。
【案情】
2012年7月18日,北京珑骧公司、徐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止。合同约定,徐某某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为天津专卖店。
2014年9月北京珑骧公司在发放徐某某的工资中扣发货品皮包遗失赔偿款1500元。
2014年9月30日,徐某某提出辞职。
2014年11月,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珑骧公司返还扣发工资等。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返还因遗失货品皮包被扣工资问题,北京珑骧公司主张在徐某某当班过程中导致货品皮包遗失,按公司规章制度扣发徐某某工资,理应对其皮包遗失事实、其所依据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以及扣款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北京珑骧公司未能对徐某某当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工作规则提供证据,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徐某某当班过程中致使皮包遗失。而徐某某在北京珑骧公司的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并无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规则的行为,其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徐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珑骧公司因皮包遗失扣发徐某某工资,依据不足,应予返还。故北京珑骧公司返还徐某某扣发工资1500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扣款,可以有下列三方面的依据:(一)劳动合同的约定;(二)集体合同的规定;(三)规章制度的规定。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以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在符合相关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制裁。
本案中,北京珑骧公司对徐某某处以扣款1500元的处罚,有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北京珑骧公司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徐某某有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也不能证明由于徐某某的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货品遗失。因此,北京珑骧公司对徐某某作出扣款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总结起来,用人单位要想对劳动者作出扣发工资的处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其二,能够证明劳动者实施了约定或者规定的相应不当行为,并符合作出相应处罚的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罚才是合法的。当然,还有一点需注意,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但如果仲裁员或者法官认为劳动者实施的行为与受到的处罚明显不相适应,亦即处罚明显过重,那么,处罚决定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因此,还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作出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合法不合法,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