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_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仲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受案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管辖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申请仲裁所需材料:详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交材料须知》(附件1)及《申请人提供材料明细》(附件2)。
四、处理程序: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图》(附件3)。
五、办理机构:详见《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附件4)。
附件4: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略)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