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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错了怎么办

2023-06-16 10:09浏览次数:263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合同律师:员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千万别把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间搞错了!


以案说法


【案情】


孙某于201012月入职天津爱媚丽公司,在天津市和平区某广场3lukul专柜担任导购员。2012111日,双方首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111日至2013111日。


2013816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爱媚丽公司支付201111月至20121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本案案情,孙某自述于201012月入职天津爱媚丽公司处,双方直至2012111日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天津爱媚丽公司应当支付孙某20111月至2011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故,孙某主张的201112月至2012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孙某主张的201111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合同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


1.起算时间: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


2.终止时间:

1)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至实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工时间届满或者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至用工届满一年之日,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实践中很多人对于下面两个问题容易产生误解:其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直接推定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论实际上签没签订。这种情形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亦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孙某于201012月入职天津爱媚丽公司,因天津爱媚丽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而应自孙某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孙某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孙某入职届满一年之日。这里的“二倍工资”,其中一倍是劳动报酬,另一倍才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天津爱媚丽公司已经向孙某支付了劳动报酬的,那么孙某只能要求天津爱媚丽公司支付另一倍的工资。由于孙某入职的具体日期已无法查明,因此,以月为单位进行主张,孙某可以要求天津爱媚丽公司支付20111月至201111月共计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的工资。然而,孙某在请求中却要求天津爱媚丽公司支付201111月至20121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显然,孙某主张的期间,只有201111月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期间都错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孙某要求天津爱媚丽公司支付201112月至201211月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依据的。此时,除非孙某撤回请求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否则,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孙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主张的期间一定要正确。如果因为这样的错误导致请求未获支持——如上述案例,那就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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