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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7-10-02 15:17浏览次数:16441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01821日,张xx在天津高达公司入职。2015511日,天津高达公司以张xx严重违纪、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张xx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天津高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津高达公司主张,张xx作为股东于2013年投资设立了天津快普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相似。天津高达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规定:员工违反企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工作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第9.1条规定:员工应当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天津高达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天津高达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已告知张xx;提交了《员工手册》修订通知,显示修订征求员工意见,证明制定程序合法;提交了《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表》,证明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已经通知工会。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天津高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天津快普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张xx在天津高达公司处工作期间,作为股东参与投资设立天津快普乐公司。张xx的行为符合天津高达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且天津高达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9.1条亦规定员工应当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天津高达公司以张xx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天津高达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且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张xx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应当遵照执行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张xx在合同履行期间入股与天津高达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天津快普乐公司,此举符合《员工手册》第六章规定:员工“违反企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业务,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工作的”及《员工手册》第九章第9.1条规定:员工应当“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该手册中并无是否获得利益作为条件,故天津高达公司依此认定张xx的上述情形系严重违纪符合该手册的规定,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正确。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竞业限制可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实践中,针对在职期间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明确约定、是否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等问题,观点不一,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应该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的义务,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活动,应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也应包含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之中,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相关责任应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双方达成的相关约定作出依据;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作为依据的,即使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也难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本案虽系因张xx在天津高达公司就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引起的纠纷,然而却并非竞业限制纠纷,而是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天津高达公司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张xx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而该行为属于天津高达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以及第九章规定的严重违纪的行为,故天津高达公司基于张xx的过失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但是,如果反过来看,假如天津高达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作出相关规定或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话,那么即使张xx实施了本案的过失行为,天津高达公司也因缺乏制度依据而不能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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