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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

2019-11-06 12:06浏览次数:15702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近日持续高温天气,部分职工来电咨询: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高温津贴待遇。然而,用人单位告知每年在六、七、八、九月份为全体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享受高温津贴的职工就不能再享受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的解释是否合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


政策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用人单位的解释不合理。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标题: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能重复享受吗;发布时间: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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