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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工伤认定办理流程|天津劳动工伤律师

2018-10-27 09:58浏览次数:1800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2

子项名称

工伤认定

3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4

实施机构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

5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决定。

6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与职工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在法定时限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人具有法定申请主体资格.

8

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

是否收费

及依据

10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15日补齐;

第三步:调查和决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经办机构。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四步:送达。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

11

服务网址

12

办理地点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

13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14

咨询电话

022-12333

15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22-24236851

网上举报投诉:hrss.tj.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原标题:工伤认定;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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