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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17:42浏览次数:4747次作者:天津劳动工伤律师
本文由天津劳动工伤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而成。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 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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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康复)待遇 |
医疗 (康复)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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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费 |
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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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 |
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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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每天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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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每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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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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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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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2个月 |
八级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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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0个月 |
九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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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8个月 |
十级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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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条件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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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待遇 |
辅助器具 配置费 |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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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程度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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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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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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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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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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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27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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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七级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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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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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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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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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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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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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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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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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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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伤残津贴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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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 待遇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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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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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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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40% |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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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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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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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 类别 |
具体项目 |
计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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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 留薪期 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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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满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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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待遇 |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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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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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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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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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伤残津贴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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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计算公式: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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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八级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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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5个月 |
九级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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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2个月 |
十级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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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条件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说明: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第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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