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入职的补偿金是否应分段计算?
2026-05-2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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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95次律师您好! 如员工于08年前入职,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那么计算基数与年限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1、是分段计算:08年前工龄(基数年限是否有上限呢?)+08年后工龄(基数按3倍,上限12年)? 2、还是合并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基数上限3,年限12计算? 低于社平工资3倍又如何计算? 附自行查询有关条款 粤高法发〔2018〕2号 第十条 粤高法〔2012〕284号 第31条、第32条
你好!对于工作年限横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情况,计算经济补偿金通常遵循“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的原则。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部分工作年限应否计发经济补偿,按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不予计算。所谓“单一基数”,是指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部分工作年限,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使用同一个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亦即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过,按你所说,如果是“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只计算12年。而《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已十八年有余,所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那部分工作年限,根本就不用再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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