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问题
2026-05-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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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22次患肺腺癌IV期,每3周要定期治疗;医疗期满后,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工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在协商,但公司不想给12个月(绝症+100%)的医疗补助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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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按照该规定,对于患绝症的,只是规定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而并无文件直接规定支付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有的地区直接规定重病9个月、绝症12个月)。从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患绝症的,司法机关一般会酌定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当然,你们主张12个月,也并无不可。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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