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劳务纠纷
2025-01-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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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人自2019年起受聘于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公司,至今已工作6年。期间签署了以下劳动合同: 2019年与上海总部签署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签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因深圳分公司成立,公司要求与深圳分公司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的工资和社保仍然由上海总部支付; 2024年,公司以裁员为由要求我签署降薪的新劳动合同,以减少赔偿责任。 在2024年,公司未支付年终奖,且未正式通知或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领导对公司表示我“年后会离职”,并因此停止分配工作任务,停用我的公司账户。这种行为对我的职业发展及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 诉求: 希望以赔偿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签署多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更换签约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 要求补发2024年的年终奖和2023、2024年的绩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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