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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津贴是否计入赔偿金

2020-09-14 11:35浏览次数:2644次

我公司将于今年9月24日关停,涉及到员工经济赔偿问题:我在本单位工作11年半,今年年初1月5日-5月18日,休产假,请问按前12个月应发工资计算赔偿款时,产假期间是否剔除(产假期间只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应发工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杨锦浩律师
    2020-09-14

    你好!法律并没有专就该问题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简单说,有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纳入折算平均工资的工资基数的,比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9)0113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争议焦点2,唐晓蕾月平均工资数额的问题,经确认20181116日双方结束劳动关系,故应以唐晓蕾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唐晓蕾经济补偿金,计算周期为201711月至201810月期间。唐晓蕾201711月和12月工资为4480元(3364.6+331.7×2+226×2=4480元),20181-6月生育津贴共计16613.38元(包含唐晓蕾个人应承担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部分),20187-10月期间唐晓蕾与四联公司在仲裁、诉讼期间,未提供劳动,无工资收入,此间以天津市最低工资2050元计算。综上,唐晓蕾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41元,四联公司应支付唐晓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189.5元(2441元×9.5=23189.5元)。”

     

    该案中劳动者201711月和12月的工资合计为4480元,20187月至10月共计4个月按照2050/月计算,加上20181-6月生育津贴共计16613.38元,则该期间的工资合计为29293.38{4480+2050*4+16613.38}。因此,月平均工资为2441元(29293.38/12)。

     

    同时,也有不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纳入折算平均工资的工资基数的,比如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18)0114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休产假期间享受了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不发放其工资,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该标准与原告本人工资标准并不一致,故该笔津贴不能用以计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应将离职前十二个月中的五个月的产假期间予以扣除计算更为公平合理,依据本院认定的原告工资情况,本院确认原告离职前平均工资为3322.36元……”

     

    该案中,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情况为:2016103500元、113547.27元、121488.7元(病假);20171月至5月为产假,自社保领取生育津贴31972.59元;201763348.94元、73643.47元、83647.1元、94081.07元。最终,法院认定不将20171月至5月合计5个月的生育津贴纳入折算平均工资的基数,而是以其余7个月的工资折算平均工资数额。计算过程为:(3500+3547.27+1488.7+3348.94+3643.47+3647.1+4081.07/7=33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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